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6條規定了學力鑑定考試的科目和計分方式。根據該條第1款,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的科目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和自然學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的科目則包括國文、英文和生活領域學科。在這些科目中,得到60分以上(滿分100分)的成績即為及格。根據該條第2款,如果在所有科目中都及格,或者每科成績都達到50分且總平均成績達到60分,則考試視為通過。根據該條第3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學生參加考試,各科成績將以加百分之二十五的方式計算。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