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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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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2. 2.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前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考試通過。
  3.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該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參加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6條規定了學力鑑定考試的科目和計分方式。根據該條第1款,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的科目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和自然學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的科目則包括國文、英文和生活領域學科。在這些科目中,得到60分以上(滿分100分)的成績即為及格。根據該條第2款,如果在所有科目中都及格,或者每科成績都達到50分且總平均成績達到60分,則考試視為通過。根據該條第3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學生參加考試,各科成績將以加百分之二十五的方式計算。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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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6 條規定:「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