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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2.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前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考試通過。
  3.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該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參加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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