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09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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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之一為主辦機關。
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
-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翌年之九月一日。
-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國教署會商相關技術士證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事項,調整因應之。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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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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