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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2. 前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技術士證獲相當證照資格之對照表,由本部另定之。
  3.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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