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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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9条的规定: 1. 经过学力鉴定考试通过的人,可以由教育部及各直辖市政府颁发学力鉴定通过证书,证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级中等学校或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相关类科毕业的同等资格;单科考试科目得六十分及格的人,可以颁发对应考试科目及格证明书,参加学力鉴定考试时,均予以承认,等到全部科目都达到六十分时,颁发学力鉴定通过证书。 2. 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相关类科与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各目技术士证获得相应证照资格的对照表,由教育部另行制定。 3. 学力鉴定通过证书及各对应考试科目及格证明书的发放、换发或补发,由国教署及各直辖市政府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自学进修高级中等教育学力鉴定考试是一种由教育部及各直辖市政府颁发证书的考试,通过该考试可以证明个人具备普通型高级中等学校或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相关类科毕业的同等资格。同时,该考试还可以颁发对应考试科目及格的证明书。这些证书的发放、换发或补发工作由国教署及各直辖市政府负责办理。 参考资料: -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教育部) -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官方网站中与学力鉴定考试相关的资料
- 鑑定名詞
- 俟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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