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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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事項,調整因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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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8 條,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可以根據身心障礙考生的需要,調整考場設施、考卷呈現方式、考試輔具、作答時間以及作答方式等事項。這意味著在考試的過程中,為了照顧身心障礙考生的需求,可以進行一定的調整。例如,提供特殊的考場設施,如無障礙通道或特殊座位,呈現考卷的方式可以根據考生的需要進行調整,並且為考生提供適當的考試輔具,如語音助讀系統或答題輔助工具。此外,根據考生的狀況,可以調整考試的作答時間和方式,例如延長考試時間或提供特殊的作答方式,以確保身心障礙考生能夠公平地參加考試。這些調整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適合身心障礙考生的考試環境,確保他們有平等的機會展示他們的學力。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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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