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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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明書者,註銷其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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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情況時應撤銷應考資格、扣考或註銷證明書,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刑事責任: 一、冒名頂替:應考人以他人身份參加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應考人故意製作或變造與自己身份不符的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應考人在考試前就不符合所需的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考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干擾或影響考試結果的正確性。 資料來源:教育部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撤銷名詞
- 鑑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詐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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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