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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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有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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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10條規定,軍訓教官有第6條、第7條及前條規定所列的情形,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該進行通報、資訊的收集、查詢、處理和利用。在介派軍訓教官之前,一定要查詢其是否符合前條規定的情形,已經介派的必須定期查詢。通報、資訊的收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108年增訂施行提升國軍服兵役品質及實施志願役制度輔助機制之辦法,軍訓教官應遵守學校或國防部指示辦理軍事教育與訓練事務,如執行中華民國國歌、國旗折疊、演習等,同時負責學生的健康管理和相關輔導工作。
- 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法規
-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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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