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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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一年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一、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撤職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有撤職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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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7條,軍訓教官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由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一年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1. 經各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並認定有撤職之必要。 範例參考資料:「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平法」等相關法規,調查機關的調查報告或認定案件。 2. 受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的處罰,並經各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之必要。 範例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的罰則,以及各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或認定案件。 3.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並認定有撤職之必要。 範例參考資料:相關法規中有關體罰或學生霸凌的禁止與處罰規定,以及相關調查報告或認定案件。 4.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並認定有撤職之必要。 範例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的處罰規定,以及相關社政主管機關的調查報告或認定案件。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且被認定有撤職之必要。 範例參考資料:與軍訓教官職位相關的法規,以及相關調查報告或認定案件。 以上是對「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 撤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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