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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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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應予以撤職: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2. 2.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介派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免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逕予議決撤職;屬依第十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介派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予以撤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9條: 1. 若個人擁有以下情形之一,將被禁止遴選為軍訓教官,若已經介派者,必須被解職: - 符合第六條所列的情形 - 是否符合第七條所列情形,且在相關議決案中一年至四年期間。 - 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 - 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且在相關議決案中一年至四年期間。 - 符合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且在相關終局停聘案中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 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項前段所列的情形。 - 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三項後段所列的情形,且在相關議決案中一年至四年期間。 2. 若個人符合上述情形,且已經通報並被列入第十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的資格,尚未被介派者,將被禁止遴選為軍訓教官;若已經介派者,將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直接議決解職,並不需要由各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若個人不符合第十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的通報資格,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按照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處理,尚未被介派者,將被禁止遴選為軍訓教官;若已經介派者,將被解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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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應予以撤職: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形。 二、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