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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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二、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 三、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 五、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成效。 六、實習課程教材選用及編撰。 七、實習課程場地、設施與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維護。 八、學生參與實習課程人數。 九、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 十、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 十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占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人數比率。 十二、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 十三、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
- 2.前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於未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之學校,不適用之;第十二款規定,於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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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4條,學校主管機關應進行績效評量,評量項目包括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實施、輔導、獎勵措施、經費編列及執行、師資專業能力與職場經驗、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成效、教材選用及編撰、場地、設施與設備之設置、使用與維護、學生參與人數、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和輔導、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比率、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以及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學校不進行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則第9至第11項評量項目不適用。同樣地,對於第一次接受評量的學校,第12項評量項目也不適用。 這些規定旨在評估學校實習課程的績效,確保課程的設計和執行符合標準,並提供良好的教學和輔導環境給學生。評量的結果可以用於改進實習課程的內容和品質,進一步提升學校的教學水準和學生的學習體驗。 相關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6508002&DF=&DT=&LA=1&NFR=0)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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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