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3.14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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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所開設之課程。
-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二、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 三、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 五、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成效。 六、實習課程教材選用及編撰。 七、實習課程場地、設施與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維護。 八、學生參與實習課程人數。 九、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 十、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 十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占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人數比率。 十二、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 十三、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
- 前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於未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之學校,不適用之;第十二款規定,於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亦同。
-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公告之。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受託機構應請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量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 七、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並送達受評量學校。 八、對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訴審查。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受託機構轉知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 前項第二款評量委員,由受託機構遴聘,其組成應包括學者專家、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學校及機關代表;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3.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