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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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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2. 2.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3. 3.評量結果為丙等以下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學校主管機關得以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7 條」,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該評量結果分成五個等第: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對應的分數範圍分別是:優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丙等(60分以上,未達70分)和丁等(未達60分)。 2. 學校根據評量結果達到甲等以上的,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相關人員獎勵;評量結果達到乙等的,不予以獎勵;評量結果達到丙等以下的,應進行追蹤輔導。 3. 評量結果為丙等以下的學校,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改進;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和經費補助的參考依據。 關於這個法條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全文來理解該法條的內容和運作方式。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個法規是由教育部所制定,最新的版本於2021年12月31日修訂。 另外,關於「學校主管機關」以及「學校發展規模和經費補助」的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文件,例如「學校法」、教育局的相關規章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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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