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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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提到以下內容: 1. 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該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中進行,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校務評鑑程序,或者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定期進行評量。 2. 被授權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 符合法律設立登記或設立案件,且建立宗旨與教育相關的法人或團體。 - 具備專業客觀的評量執行能力,包括有足夠的領域學者專家、完善的評委選擇和培訓制度、足夠的全職或兼職行政人員以及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3. 該評量應以書面審查和實地訪視的方式進行。 作為學校主管機關提供教育及校務評鑑的機構,可以將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納入校務評鑑程序中進行評估。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符合相關條件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進行定期的評量工作。被授權的評量機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並具備專業客觀的評量執行能力,例如有適當的領域專家、完善的評委選擇和培訓制度,以及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評量工作將包括書面審查和實地訪視兩個方面。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一個具備專業能力和相關資源的專業評量機構來進行實習課程績效的評量。評量機構可以根據學校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同時也可以實地訪視學校和實習課程的教學環境,以確保評估工作的客觀性和可靠性。最終,評量機構將根據評量結果提供報告給學校主管機關,供其作為改進實習課程的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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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