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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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教育團體,指經依法立案或登記,以辦理教育相關領域事務為目的之學校、非營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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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2條,該法規定了教育團體的定義。教育團體指的是以辦理教育相關領域事務為目的的學校、非營利機構、法人或團體。這包括經過法律立案或登記的機構,其目的是推動教育事業。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只是對教育團體的定義做了說明。根據該條款的描述,教育團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組織或機構,只要其目的是辦理教育相關領域的事務。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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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