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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9.12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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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教育團體,指經依法立案或登記,以辦理教育相關領域事務為目的之學校、營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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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草案,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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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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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提交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妥當性等,應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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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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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提交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不得少於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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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於受理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後,併案送課程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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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審議會審議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時,得邀請提案之教育團體列席說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9.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