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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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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提交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不得少於六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在提交期間內,自教育部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不得少於六十日。這表示教育團體在進行草案提案時,必須在教育部公告後的六十日內提交提案,否則將被視為逾期提案。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育團體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充分的討論和準備,以提出合適且具有品質的課程綱要草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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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提交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不得少於六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