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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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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6條,教育團體的課程綱要草案應提交給教育部作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限以教育部公告為準,逾期提交的草案將不被教育部受理。 參考資料: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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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