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6條,教育團體的課程綱要草案應提交給教育部作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限以教育部公告為準,逾期提交的草案將不被教育部受理。 參考資料: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