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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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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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教育團體提交課程綱要草案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資料。根據這條條款,教育團體在擬定課程綱要草案時,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和專業審查等程序。同時,教育團體還需要提交相關會議紀錄和其他書面文件、資料。這保證了草案的制定過程公正透明且有條不紊。 在這個背景下,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教育團體A準備提出一個課程綱要草案。他們首先進行意見蒐集階段,在這階段他們可能會舉行座談會或問卷調查,收集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建議。接著,他們會進行公共討論,例如舉辦公開論壇或公聽會,讓公眾能夠對草案提出意見和觀點。最後,草案會提交給一個專業審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評估和審查。整個過程中,教育團體需要保存相關的會議紀錄和其他書面文件,以便日後參考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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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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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