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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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 1 條的依據是「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該法條規定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教師資格的核發、申請等相關事項可以訂定相應的辦法。這意味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條是基於師資培育法的授權而訂定的。 以下提供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範例: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教育部可以制定具體的規章辦法,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這些制定的辦法旨在保障教師資格的核發程序,確保教師擁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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