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 11 條
- 1.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2.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 4.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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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該條第一項規定,指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所屬的委員會應該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並可以在需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2. 該條第二項規定,指出該委員會所做的決議必須在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的情況下,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3. 該條第三項規定,指出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然而,如果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則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席。被指派的代理人可以算入出席人數,並且可以發言和參與表決。 4. 該條第四項規定,指出在委員會開會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根據上述解釋和資料,我們可以知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1條對於該委員會的組織和會議的召開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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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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