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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6 條

  1. 1.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
  2. 2.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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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評鑑單位的組成條件和辦理評鑑的方式。根據該條的第1項,本部可以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工作。第2項中則規定評鑑單位必須滿足兩項條件:一是經核准立案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或與教育相關的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是具備專業客觀的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的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的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的行政人員和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例如,根據教育部公告的「私人委託實施教育評鑑辦法」,當一所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欲委託私人進行教育評鑑時,該私人評鑑機構必須符合該法條第2項所規定的條件,並且有能力提供專業客觀的評鑑服務。另外,私人評鑑機構也需要有足夠的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和完善的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以確保評鑑工作的品質和可信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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