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5 條
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計畫、行政契約之執行。 二、學生輔導。 三、學生權益之維護。 四、學生學習之發展。 五、財務之透明健全。 六、實驗成果。 七、相關法規之遵行。 八、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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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評鑑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經營計畫、行政契約之執行:評鑑應評估學校的經營計畫和行政契約的執行情況,包括計畫和契約的制定過程、執行情況等。 2. 學生輔導:評鑑應評估學校對學生的輔導工作,包括學生個別輔導、職涯輔導、心理輔導等方面。 3. 學生權益之維護:評鑑應評估學校對學生權益的維護情況,包括對學生的安全保護、權益保障等方面。 4. 學生學習之發展:評鑑應評估學校對學生學習的支持和發展情況,包括教學品質、教學創新、教學資源等方面。 5. 財務之透明健全:評鑑應評估學校財務的透明度和健全性,包括財務報告、財務管理等方面。 6. 實驗成果:評鑑應評估學校實驗教育的成果,包括實驗教育的影響力、學生表現等方面。 7. 相關法規之遵行:評鑑應評估學校對相關法規的遵守程度,包括教育法規、學生權益保障法規等方面。 8. 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評鑑應評估其他與實驗教育相關的事項,包括本部門會商內容、受託學校的配合情況等方面。 根據該法規,學校在進行評鑑時應涵蓋上述八項評鑑項目,並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細則進行評鑑,以確保實驗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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