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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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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依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每三年定期辦理評鑑一次;並得基於學校發展、轉型或特定目的及需求,不定期實施評鑑。
受託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者,免再參加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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