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4 條
- 1.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每三年定期辦理評鑑一次;並得基於學校發展、轉型或特定目的及需求,不定期實施評鑑。
- 2.受託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者,免再參加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4條的條文: 1.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該部門每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評鑑,並且可以根據學校的發展、轉型或特定目的和需求,在需要的情況下進行非定期評鑑。 2. 高中學校如果已經根據本辦法進行了評鑑,則無需再參加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評鑑。 範例:對於一所國立高中學校,根據本辦法規定,該校在2018年進行了一次定期評鑑。根據第2條的規定,該校無需再參加2019年的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活動,因為他們已經透過實驗教育評鑑獲得相應的評鑑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