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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3 條

依本辦法所辦理之評鑑,應秉持協調溝通之精神,以引導、協助及促進實驗教育學校落實特定教育理念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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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 3 條,評鑑應秉持協調溝通之精神,以引導、協助及促進實驗教育學校落實特定教育理念為目的。這表示該辦法強調評鑑程序中的協調和溝通,旨在引導實驗教育學校達到特定教育理念的目標。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評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時確保學校能夠從評鑑中受益,以提升教育品質。 根據教育部相關資料,實驗教育學校是指基於特定教育理念,探索、創新教育方式,並為教育改革提供實驗場域的學校。這些學校通常在教學方法、課程設計、教育環境等方面具有特色,旨在培養學生的創造力、問題解決能力和社會參與能力。 因此,根據本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評鑑應該以引導、協助和促進實驗教育學校落實特定教育理念為目的,並強調協調和溝通的重要性。這有助於確保評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時促進實驗教育學校的發展和提升教育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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