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8 條
本部或評鑑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鑑: 一、訂定評鑑計畫,除不定期實施評鑑外,並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 二、前款評鑑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方式、內容、指標、程序、基準、結果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評鑑單位公告之。 三、辦理評鑑協調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與受託學校協調。 四、評鑑小組於實地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本部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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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8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一、評鑑計畫的制定:根據該條,評鑑單位應在辦理評鑑前六個月公告評鑑計畫,計畫中應包括評鑑的項目、方式、內容、指標、程序、基準、結果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該評鑑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由教育部或評鑑單位公告。 舉例:評鑑單位公告評鑑計畫,包括評鑑的項目有學校教學品質、學生學習成效、教師專業發展等;評鑑的方式為實地觀察、問卷調查及文件分析;評鑑的內容包括課程設計、教學方法、評量方法等;評鑑的指標為教學成果、學生滿意度等。 二、評鑑計畫的核定:評鑑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由教育部或評鑑單位公告。 舉例:教育部核定並公告評鑑計畫,確定了評鑑的項目、方式、內容、指標等具體內容,並指示評鑑單位依照評鑑計畫進行評鑑。 三、評鑑協調會:評鑑協調會負責協調評鑑計畫的執行。 舉例:評鑑協調會聚集評鑑單位與受託學校的代表,討論、協調評鑑計畫的執行方式,確定各方的工作分工和時間安排。 四、評鑑報告書的審議:評鑑小組在實地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應該做成評鑑報告書,送審議會審議。 舉例:評鑑小組針對受託學校進行實地評鑑後,撰寫評鑑報告書,報告書中記載了評鑑的結果和建議,然後提交給審議會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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