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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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掌握的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該辦法適用於受益人與保險人間有關保險爭議的情況。根據規定,受益人可以根據該辦法進行保險爭議的調處。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受益人名詞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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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