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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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受益人在保險爭議事件中可以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直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這意味著,當受益人有關於保險方面的爭議問題時,可以先向保險公司反映問題或要求解決,或者可以直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2. 受益人可以同時向保險人提出申訴並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當受益人同時向保險人提出申訴並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時,保險人在收到爭議處理機構的書面通知後,應停止對該申訴的處理,並將此保險爭議事件轉交給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根據法源資訊,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當一位受益人對於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不滿意時,他可以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以及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當保險公司收到爭議處理機構的書面通知後,保險公司將停止對該申訴的處理,並將此保險爭議事件轉交給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解、仲裁或法律程序。
- 受益人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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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