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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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依本辦法申請調處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就讀學校、住所或居所、聯絡方式、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是否提出申訴及申訴結果,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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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4條」,當申請人希望根據該辦法進行調解時,應填寫申請書,該書應記載以下資訊: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就讀學校、住所或居所、聯絡方式、請求標的、事實、理由、以及是否已提出申訴及申訴結果。同時,申請人應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作為證明。 例如,若申請人是一位家長希望調解有關孩子教保保險爭議,則在申請書中需記載該家長的個人資訊(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孩子的就讀學校、家庭住址、聯絡方式,並具體陳述請求標的、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同時,若家長曾經提出過申訴並對申訴結果有說明,也需要在申請書中予以說明。另外,家長還需要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例如投保文件、保單、索賠文件等,以便作為證據使用。
- 受益人名詞
- 調處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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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