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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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擔任調處人員,進行調處: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專校院獲碩士以上學位,並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一年以上。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專校院獲學士學位,並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三年以上。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學校畢業,並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五年以上。 四、大專校院擔任講師以上職務,講授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課程。 五、曾任金融服務業或金融週邊機構主管職務。 六、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辦理金融服務業相關業務。 七、曾任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會計師或精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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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的人擔任調處人員: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專校院獲得碩士以上學位,並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一年以上。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專校院獲得學士學位,並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三年以上。 3.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學校畢業,並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五年以上。 4. 大專校院擔任講師以上職務,講授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課程。 5. 曾任金融服務業或金融週邊機構主管職務。 6. 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辦理金融服務業相關業務。 7. 曾任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會計師或精算人員。 以下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應指定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處人員,確保調處程序的公平性和專業性。 - 台灣教育部官網上的資料顯示,教育部採認的境外大專校院名單可參考,以確保符合法規的學位。 - 根據「保險法」,財務監督管理局是台灣的金融監管機構,具有監管金融機構並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 -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中提到,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的行政救濟機關應尊重審查委員的專業判斷,但仍得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程序、判斷是否以錯誤事實為基礎等違法或不當情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教師法是台灣的相關法規,用於規定教師的任用、資格審查等事項。 - 台灣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受到專業訓練和認證,具有處理法律和金融相關事務的能力和資格。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中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是為確保調處人員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使爭議調處程序更加公平和專業。這些資格條件包括學位和工作經驗等。例如,對於第一項資格條件,擔任調處人員的人可以是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專校院獲得碩士以上學位,並且在財政、金融、法律、會計、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機構工作一年以上。 這些資格條件的目的是確保調處人員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客觀、專業地處理保險爭議調解案件。同時,這些要求也符合台灣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 調處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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