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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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如果調處書有明顯的錯誤,比如錯誤的寫字、計算錯誤或其他類似的錯誤,爭議處理機構可以隨時或者根據申請進行更正。如果正本和原本不符,也可以進行更正。 2. 如果申請人的要求在調處書中被遺漏,爭議處理機構可以隨時或者根據申請進行補充。 舉個範例,如果爭議處理機構在調處書中錯誤地寫下了申請人的名字,申請人可以申請讓爭議處理機構更正該錯誤。或者如果在調處書中漏掉了申請人提出的某個要求,申請人也可以申請讓爭議處理機構補充該要求。
- 調處名詞
- 錯誤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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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