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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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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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21條,調處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具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則應該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則應該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的事由。 四、調處的內容。 五、調處的成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該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調處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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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