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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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人員對所知悉保險爭議之資料及調處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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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調處人員對所知悉的保險爭議資料及調處過程,除非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同意,否則應保守秘密。這意味著調處人員在處理保險爭議期間,必須保護相關資料和處理過程的機密性,不得無故洩漏或揭露給第三方。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爭議的公正性和保密性,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138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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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