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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1. 1.被保險人為學生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2. 2.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其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3. 3.被保險人為幼兒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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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及保險期限。根據第10條的內容,它分為3項: 第一項是關於學生的保險效力及保險期限。學生的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如果是在八月一日以後進行註冊並繳納保險費的學生,保險效力將從八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二項是關於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的保險效力及保險期限。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的保險效力將持續到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三項是關於幼兒的保險效力及保險期限。幼兒的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如果在八月一日以後繳納保險費的幼兒,保險效力將從八月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這些規定,保險契約的生效和終止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身份和繳納保險費的時間。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在每年的八月一日註冊並繳納保險費,他的保險契約將從八月一日開始生效,持續到翌年的七月三十一日。而一位幼兒如果在八月一日以後繳納了保險費,他的保險契約將從八月一日開始生效,持續到翌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如果一位學生在畢業後未繼續升學,他的保險期限將在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定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限,保障被保險人在特定時間範圍內獲得相應的保險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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