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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為學生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2. 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其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3. 被保險人為幼兒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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