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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申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者,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仍以全額補助身分投保至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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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11條,被保險人如欲申請全額補助保險費,必須在開學日起的兩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若逾期未提出,則仍以非全額補助身分投保,直到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的前一日為止。 例子:例如,小明是一名高中生,他在新學期開始的第一天起算,有兩個月的時間去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以申請全額補助保險費。如果小明錯過了這個期限,他就只能以非全額補助身分繼續投保,直到下一學期的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天結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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