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1 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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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1條,下列被保險人,需由要保單位審核其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交名冊給保險人以計算保險費,而不受前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範例:一個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標準,家庭成員在學校就讀,該家庭成員可以享受免費的保險服務。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人或其子女。 範例:一位學生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他的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享受免費的保險服務。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 範例:一個家庭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該家庭成員即可享受免費的保險服務。 四、就讀於指定的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的學生。 範例:一位學生就讀於高山地區第三級的學校,該學生可以獲得免費的保險服務。 五、離島地區的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的學生。 範例:一位離島地區的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的學生可以獲得免費的保險服務。 這些被保險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給要保單位審核,並且名冊將被提交給保險人以計算保險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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