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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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