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