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2 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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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2條,該保險的保險期間原則上是每年一次,並與學年的起訖日一致。然而,應屆畢業生的保險期間可以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此外,參加該保險的被保險人的保險有效期限、學籍變動時的保險過渡安排、保險單位應辦理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辦法。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該條款的應用情況:一位高中畢業生在八月一日進入大學就讀,根據該條例,他的保險期間可以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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