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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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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2條,該保險的保險期間原則上是每年一次,並與學年的起訖日一致。然而,應屆畢業生的保險期間可以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此外,參加該保險的被保險人的保險有效期限、學籍變動時的保險過渡安排、保險單位應辦理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辦法。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該條款的應用情況:一位高中畢業生在八月一日進入大學就讀,根據該條例,他的保險期間可以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

立法沿革 1

(1070529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29 制定)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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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