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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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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
主管機關
補助三分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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