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0 條
- 1.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
- 2.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 3.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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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0條的規定: 1. 本保險的保險費由要保單位(即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的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這意味著保險費的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支付。 2. 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該每年兩次在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程序時繳納保險費。這意味著保險費需要在指定的時間點繳納。 3. 交換學生如果沒有具有學籍,可以選擇參加本保險作為被保險人;然而,他們的保險費需要全額自行負擔,即由交換學生自己支付保險費。 例如,如果一所學校的保險費總額是100元,根據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會補助三分之一的金額,也就是33.33元。根據第二項規定,剩下的66.67元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兩次在註冊或其他指定程序時繳納。如果一位交換學生選擇參加保險,他需要支付全部的保險費66.67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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