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
  2.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3. 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