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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收取保險費。
  2.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制度。
  3. 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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