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8 條
- 1.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3.保險費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機關代表;其組織、運作、審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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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如下: 1.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的保險費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可能意味著中央政府或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相關保險費用的數額。 2.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成立一個保險費審議會,來審議保險費、一定年齡的規定、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給付項目內容及金額、醫療保險金的起賠金額和給付限額、事務費和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該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 3. 保險費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機關代表;其組織、運作、審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保險費審議會的成員應該包括具獨立性的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和機關代表。該機構的組織、運作、審議程序和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4.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專業機構來辦理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資訊的查詢服務。 這些規定確保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的保險費用的確定和審議過程的透明度,同時提供了專業人士的參與和相關資訊的查詢服務。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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