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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1.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2. 2.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3. 3.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4. 4.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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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針對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本條第一項規定了學生中途入學和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學生在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從其註冊之日起,保險效力開始生效,同時會扣除入學前期間的保險費用。而幼兒在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時,保險效力也同樣是從其進入之日起開始生效,同時會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的保險費用。 2. 本條第二項規定了學生喪失學籍和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學生在喪失學籍後,保險效力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終止,保險人應按照剩餘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用。同樣地,幼兒在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保險效力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終止,保險人也應按照剩餘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用。 3. 本條第三項規定了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學生或幼兒轉學或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但仍參加同一保險人的保險,則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這時,要保單位需要向保險人通知有關變更的信息。 4. 本條第四項規定了學生休學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學生休學期間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要保單位需要將休學學生的姓名、學號等信息通知保險人,並且休學期間學生需要繼續參加該保險。當休學期滿並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需要通知保險人相關情況。 這些解釋來自《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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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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