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0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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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應為依保險法設立登記之人身保險業。
- 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獨立帳戶儲存,該帳戶所生之孳息,均應歸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本保險專戶。但保險人因所收保險費不足理賠而墊支金額所生成本,得扣除之。
- 前項孳息,依保險人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計算。
- 保險人墊支金額成本之計算方式,應與前項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一致。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要保單位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協助進行適當之催繳程序。
- 被保險人為學生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 被保險人為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其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 被保險人為幼兒者,其保險效力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其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被保險人申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者,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仍以非全額補助身分投保至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日止。
-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 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重大手術費用者,其重大手術之範圍如下:
一、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摘除眼球手術。
三、心臟手術。
四、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五、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
六、一下肢踝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七、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以上全部截除手術。
八、生殖器官切除手術。
九、重度燒燙傷需施行植皮手術。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重大器官(心、肺、肝、胰、腎臟)移植手術。
十二、肝臟切除手術。
十三、膽囊切除手術。
十四、胃部切除手術。
十五、肺葉切除手術。
十六、脾臟切除手術。
十七、胰臟切除手術。
十八、尿毒症洗腎手術。
十九、胸腔手術。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
二十一、骨髓移植手術。
二十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
二十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
二十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
二十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
二十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
二十七、癌症手術。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保險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約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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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7.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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