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應為依保險法設立登記之人身保險業。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要保單位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協助進行適當之催繳程序。
要保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收保險費及轉送保險費予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於名冊轉送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要保單位應協助被保險人提供在學學籍或符合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以協助理賠申請。 三、協助受益人辦理保險金之申請。 四、協助保險人查詢被保險人學籍及在學資格。 五、協助保險人進行未繳保險費之催繳。 六、協助被保險人中途轉學、入學或喪失學籍,及中途進入或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加退保事宜。 七、協助符合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補助事宜。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被保險人申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者,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仍以非全額補助身分投保至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日止。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重大手術費用者,其重大手術之範圍如下: 一、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摘除眼球手術。 三、心臟手術。 四、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五、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 六、一下肢踝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七、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以上全部截除手術。 八、生殖器官切除手術。 九、重度燒燙傷需施行植皮手術。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重大器官(心、肺、肝、胰、腎臟)移植手術。 十二、肝臟切除手術。 十三、膽囊切除手術。 十四、胃部切除手術。 十五、肺葉切除手術。 十六、脾臟切除手術。 十七、胰臟切除手術。 十八、尿毒症洗腎手術。 十九、胸腔手術。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 二十一、骨髓移植手術。 二十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 二十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 二十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 二十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 二十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 二十七、癌症手術。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保險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約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