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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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要保單位在每學期註冊時,需要在代收費用項目中增加保險費的收費項目。此外,要保單位需要在開學日起的兩個月內將代收到的保險費與未繳費的被保險人名冊交給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將發給要保單位保險費收據,並要求要保單位保留存根。這些文件的提交和保留是保險費支付和管理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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