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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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獨立帳戶儲存,該帳戶所生之孳息,均應歸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本保險專戶。但保險人因所收保險費不足理賠而墊支金額所生成本,得扣除之。
- 2.前項孳息,依保險人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計算。
- 3.保險人墊支金額成本之計算方式,應與前項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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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存入金融機構設立的獨立帳戶,帳戶中所產生的孳息應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本保險專戶。然而,如果保險人因所收取的保險費不足以支付理賠金額而需要先行垫付金額,所產生的利息則可以扣除。這些孳息的利率根據保險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約定計算。至於保險人垫付金額成本的計算方式,應與前述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一致。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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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