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者,辦理本保險之期間,於招標文件及採購契約定之。
- 2.主管機關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辦理本保險者,辦理本保險之期間,於行政契約定之。
- 3.保險公司辦理本保險之事務,包括保險費之收取、保險服務、理賠受理、審核與給付、理賠與服務爭議之處理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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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回答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 1 款,如果主管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了保險公司,則該保險公司在辦理這項保險期間應遵循招標文件和採購契約中的約定。 2. 根據該條第 2 款,如果主管機關與公營保險公司簽訂行政契約來辦理此保險,則該保險公司在辦理這項保險期間應遵循行政契約中的約定。 3. 根據該條第 3 款,保險公司負責處理本保險相關工作,包括收取保險費、提供保險服務、接受理賠申請、進行理賠審核與支付、處理理賠和服務爭議,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7 條,保險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間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保險服務,包括理賠服務。如果出現理賠爭議,則可以依法進行處理,如進行協商、調解或申請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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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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