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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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應為依保險法設立登記之人身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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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2條,辦理該保險的公司需要是根據保險法設立並登記的人身保險業。
- 保險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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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