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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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要保單位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協助進行適當之催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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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6條,如果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的情況,保險人應通知要保單位依照第7條第5款的規定,協助進行適當的催繳程序。这意味着保險人要通知保單位采取適當的措施以催繳未支付的保險費。關於具體的催繳程序,可能需要參考法規中的第7條第5款的規定來得到更詳細的資訊。具体的範例可从該法規的執行細則或指南中獲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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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