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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要保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收保險費及轉送保險費予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於名冊轉送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要保單位應協助被保險人提供在學學籍或符合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以協助理賠申請。 三、協助受益人辦理保險金之申請。 四、協助保險人查詢被保險人學籍及在學資格。 五、協助保險人進行未繳保險費之催繳。 六、協助被保險人中途轉學、入學或喪失學籍,及中途進入或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加退保事宜。 七、協助符合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補助事宜。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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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要保單位應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收保險費及轉送給保險人。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有責任收取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並將其轉交給保險人。 二、若被保險人在名冊轉送前發生保險事故,要保單位應協助被保險人提供在學學籍或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的相關證明,以便協助理賠申請。這意味著要保單位在被保險人需要申請理賠時,應該提供必要的支援並協助被保險人準備相關文件。 三、要保單位應協助受益人辦理保險金的申請。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應該協助受益人提交必要的文件以申請保險金。 四、要保單位應協助保險人查詢被保險人的學籍和在學資格。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應該配合保險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學籍和在學資格相關資訊。 五、要保單位應協助保險人對未繳保險費進行催繳。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有責任協助保險人追催未繳的保險費。 六、要保單位應協助被保險人在中途轉學、入學或失去學籍,以及中途進入或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處理加保或退保的事宜。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支援,協助被保險人處理相應的保險事務。 七、要保單位應協助符合全額補助的被保險人處理保險費補助相關事宜。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支援,協助被保險人獲得全額補助的保險費。 八、要保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相應的工作。這意味著要保單位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處理其他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120013&FL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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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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