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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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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將預算用於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應負擔的保險費。以下是與該條相關的舉例參考資料: - 根據教育部公告,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將一定金額補助給各直轄市、縣(市)的教保服務機構,用於支付其保險費用。 - 例如,某直轄市的學校教保機構因教育事業特殊性質,需要支付高額的保險費用。該直轄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獲得預算補助以支付保險費用,以保障學校的正常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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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編列預算補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