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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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需要經過重大手術並申請補助費用,保險人應根據其實際支出,包括住院及手術的醫療費用進行給付。然而,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被保險人在申請補助前,應提供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申請補助。由於沒有提供該法規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多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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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