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5 條
- 1.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 2.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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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 1. 被保險人若因疾病或傷害住院,且在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可以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手術費用,除了基本的保險給付外。 範例: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因意外受傷住院,並接受心臟手術,他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2. 關於重大手術費用的範圍、給付基準以及申請程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定。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規定,明確列出哪些手術可以被視為重大手術,以及對於這些手術的費用支付具體的標準和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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