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6 條
- 1.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情事。
- 2.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 3.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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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有以下情事之一,將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然而,若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仍會給付身故保險金。 2.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4.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5. 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情事。 另外,如果受益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將喪失其受益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存在其他受益人,則原本應該給予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部分,將根據其他受益人的約定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根據資料的描述,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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