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有以下情事之一,將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然而,若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仍會給付身故保險金。 2.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4.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5. 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情事。 另外,如果受益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將喪失其受益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存在其他受益人,則原本應該給予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部分,將根據其他受益人的約定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 根據資料的描述,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情事。 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立法理由一、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第一項規定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及犯罪行為所致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以避免道德風險及違反公序良俗。 (二)第三款規係為毒品施行嚴重、氾濫爰規定。 (三)第四款規定戰爭、內亂及其他之武裝叛變,因屬巨災損失爰不列入保險給付。 三、受益人之故意行為導致之保險事故,參照保險法之規定,規定其喪失受益權,其他受益人權益則不受影響。故於第二項規定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事由。 四、第三項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無受益人時之處理方式。
一、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第一項規定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及犯罪行為所致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以避免道德風險及違反公序良俗。 (二)第三款規係為毒品施行嚴重、氾濫爰規定。 (三)第四款規定戰爭、內亂及其他之武裝叛變,因屬巨災損失爰不列入保險給付。 三、受益人之故意行為導致之保險事故,參照保險法之規定,規定其喪失受益權,其他受益人權益則不受影響。故於第二項規定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事由。 四、第三項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無受益人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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